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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转专业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给学生提供更多自主选择的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学管理理念,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培养复合型、交叉型、高素质创新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原则进行。学校宏观控制转入人数在转入专业当年招生人数的30%,对各专业转出比例不作限制;对于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将适当控制专业转入人数。
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在校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在第二学期申请转专业:
(一)思想品质优良,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二)对所转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
(三)一年级必选的通修课程成绩在合格以上(或经补考合格)。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五)未办理过转学、转专业者。
(六)符合拟转入专业的其他基本要求。
第四条 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专业学习。
三、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教务处、学工处、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学院(部)由党政负责人、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负责人、教学秘书组成转专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工作。
四、操作程序
第六条 由教务处与各接收专业所在学院共同制定各专业接收学生人数及考核办法并统一公布在学校相关网页上。
第七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各学院统一填报《申请转专业学生汇总表》并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
第八条 由教务处审核并按申报专业汇总各学院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下发给接收学院。
第九条 鉴于我校2014级学生的大学英语采用分层次教学的方式,由教务处组织对转专业学生进行英语水平测试,测试结果将用于通修课程平均成绩计算。由接收学院组织学生进行专业考核,考核可采用笔试或面试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各接收学院应认真组织好转专业学生的专业考核工作,着重考核接收专业一年级必修的与专业相关的学科基础课程,考察学生的专业素质及专业特长,考核的各个环节(命题、考试、阅卷及成绩登录)应由专人负责,严格把关,考核的最终成绩按百分制计算。专业考核达不到要求者不得转专业。
第十一条 教务处根据各学院上报的考核结果按通修课的平均成绩占50%,专业考核成绩占50%计算出最终成绩进行排序,依据转入计划择优转入学生,经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将在学校相关网页上公示。
五、学籍及课务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统一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并按转入专业进行下一学期的选课,从下一学期开始进入所转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学生一经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得再转回原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执行新专业的培养计划,通修课程的学分可相互抵认,转专业选拔考试时已考核过的课程可直接参加考试获得学分,在原专业修得的专业课程学分可作为相关选修课认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其他学籍问题按《南京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第二学期的期末考试。若出现考试作弊、旷考,以及违反校纪等情况,将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期末考试中出现不及格现象,经补考仍不及格,且该课程为转入专业必修课程,转入学院可将其退回原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