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南京师范大学
(二)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三)南京师范大学将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硕士研究生的复试名单。
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南京师范大学自行确定。
(四)南京师范大学在复试前将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2014年11月14日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南京师范大学将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五)同等学力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
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加试。
(六)会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南京师范大学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七)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八)南京师范大学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九)加分政策。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南京师范大学将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证明材料须在复试前提交给南京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