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民商法学专业共有四位导师,他们的相关信息如下所示,希望对大家的考研方面有所帮助。

眭鸿明:1964年生于江苏淮阴,教授,博士生导师,1985年7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 2004年6月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学、物权法学和民法现代化理论;研究特色:运用法理学、法史学及法制现代化理论工具研究民法问题(“法理学与民法学交叉研究法”)。近年来,利用这一方法,主要就权利与民法规则的建构、民法现代化的价值取向、民商事习惯与民法的制度构造等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提出了若干新观念。出版学术专著多部,在权威期刊、核心期刊及其他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代表性著作有:《权利确认与民法机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2005年第2次印刷);《清末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法治实现论》,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代表性论文有:《全球化与法律发展的价值选择》、《中国民法现代化之发端及价值选择误区》、《民法典创制与应有权利认知》、《民事立法中的权利安排》、《传统法律文化总体精神评析》、《传统习惯调整模式与民法制度构造》、《遵从习惯是一种理性思维方式》、《民国初年遵从民商事习惯之风格考证》。
黄和新: 男,1963年12月出生,江苏省海门市人,中共党员。1985年6月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政治教育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7月留校任教。2003年5月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师从著名法学家公丕祥教授),获法学博士学位。1994年破格晋升为法学副教授,1996年5月获硕士生导师资格,2000年6月获教授任职资格。现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学委员会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民商法学教研室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经济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担任泰州、淮安、宿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还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等单位聘为专家咨询委员;被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聘为江苏省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讲师。
张学军;  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河北省迁西县人,教授。 学历背景: 1985年9月到1989年6月在吉林大学法学院读本科; 1989年9月到1992年6月在吉林大学法学院读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99年9月到2002年6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读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婚姻家庭继承 研究成果: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民商法论丛》、《香港商报》等报刊上发表论文近20篇。参与编写《新婚姻法释义》等论著五部.
陈淑华: (1965. 11— ),女,江苏海安人,法学硕士,副教授。 1987年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政教系,获法学士学位;1988年至1990年,在南京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学士第二学士学位;1999年至2001年,在南京师范大学攻读“两课”硕士;1998年7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参加“中美法学研讨班”;2001年10月参加“中国政监知识产权高级研讨班”。  主要研究方向有:民商法学、大学生违法犯罪问题研究、大学生法律意识问题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商法研究。独立承担并完成南京师范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基金资助课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商法研究》,其核心论文《论我国商法的调整对象》,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同时,也被《法学研究》和《法学家》引用本文之观点。该文于1998年12月荣获江苏省普通高校第二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从教十几年来,先后获得个人的或集体的教学、科研方面的奖项,主要个人奖有“青年教师工作学习双优奖”、“学人奖”、“成人高等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奖”;同时,集体获得省级或校级的重点课程建设成果一类优秀课程。